刘娜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河南郑州中牟知名律师:娄慧玲律师
娄慧玲律师 娄慧玲律师 手机号码: 15837183658 执业证号:14101201911085190 执业机构: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对面(安泰凯芙特酒店下面) 邮箱:15837183658@163.com 娄……[更多]
山东青岛资深律师:刘娜
山东青岛资深律师:刘娜 手机号码: 15194294963 执业证号:13702201311729354 执业机构: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消费维权 地址: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51号 邮箱:15194294963@126.com 刘娜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