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以案说法:员工在外兼职,单位不能直接解雇

2019年07月03日16: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娜律师点评:

案例分析:

老杨只身一人来城市打拼,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点钱,好将孩子接来城里读书,老杨在朋友的介绍下,又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找了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虽说是晚上值班,但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而且和自己公司上班的时间一点不冲突。

就这样做了1年多,老杨在外值夜班的事情被公司知道了。公司立即以老杨在外兼职,影响工作为由,解除了老杨的。老杨不服,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后再去兼职,而且是“睡觉班”,一点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公司则声称《》有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兼职”,在目前的有关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劳动者能否兼职,在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两种争论。对兼职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兼职劳动易使兼职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在外兼职形成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往往只有第一重劳动关系才会得到法律比较完整的保护及调整,再加上只有一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在兼职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对于工伤的认定都是非常艰难的。

兼职劳动还有可能造成与有关的冲突,产生专利权滥用、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竞业禁止原则的违背、职务发明、财产归属等问题。而对兼职持肯定态度的则认为兼职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亦属于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

不管肯定也好,否定也好,关键在于是否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劳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为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了限制。比如我国《国家》、《》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虽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兼职做了限制,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运用应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如果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河南郑州中牟知名律师:娄慧玲律师

  娄慧玲律师 娄慧玲律师 手机号码: 15837183658 执业证号:14101201911085190 执业机构: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对面(安泰凯芙特酒店下面) 邮箱:15837183658@163.com 娄……[更多]

  山东青岛资深律师:刘娜

  山东青岛资深律师:刘娜 手机号码: 15194294963 执业证号:13702201311729354 执业机构: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消费维权 地址: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51号 邮箱:15194294963@126.com 刘娜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纠纷知识排行榜
劳动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