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活动一度占据了整个金融交易的三分之二的天下,直接威胁了农信社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遏制地下钱庄规模的两个理由:一是要把农民的钱留在农村发展农村经济,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属于不公平的高利贷。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首先,把农民的钱留在农村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周x仁在分析农民的收入时就曾经明确地谈到,农民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缺乏能够为他们带来收入的财富。中国农民似乎有房、有地、有生产工具,怎么理解他们没有财富呢。要知道,财富的数量是这些资源未来收入的贴现,而未来的收入的多少取决于所有者对资源各种用途的选择范围,因此,当资源的用途被限制时,资源的未来收入就比较低,财富价值就低。
资源使用用途的一个重要的选择是出租或出售给更有效率的使用者,但对交易权或交易价格的就会限制这一可以提高所有者福利的重要的选择机会。因此,没有选择用途的权利,这些资源就无法转化为资本,其现值就低得可怜。用周其仁的话来说,中国农民多的是资产,但缺的是资本。
因此,要想提高农民的收入吗,不需花费政府的一分钱,所需要的只是交给农民一个选择资源使用用途的自由权利。
因此,把农村的钱留在农村,同不允许农民进城、不允许农民把土地用于非农业用处,或者只能由政府进行土地用途的转移(不允许农民获得转让的差价)不是具有相同的逻辑吗在这个问题上,突出的就是不允许农民的资金资本化。
其次,如果真的要把农民的钱留在农村,农信社和地下钱庄,哪个更能实现这一目标呢
农信社是不可信的,因为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是被作为任务来强制执行的,其积极性可想而知。而地下钱庄由于非法性质,交易无法大范围的扩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军研究员说:“温州地下钱庄的势力范围一般是在2公里之内,这样对前来贷款的人的情况很熟悉,能够控制好风险。”试问,如此狭窄的交易空间又怎会把农村的钱弄到农村之外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管制地下钱庄的理由更多的要依靠它的高利贷性质。
在历史上,曾经把高于零的利率都称为高利贷,因为那时的人们还不理解资本生产的迂回性质,同时又相信利息收入是不劳而获的,有违公平。
经过这么多年,经济学的知识在不断增长,人们现在已经知道利息收入是有成本的,不仅来自于对当前欲望满足的延迟,而且来自于未来收入的风险的上升。下面让我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说明以高利贷来批判地下钱庄的不合理性。
首先,民间借贷是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交易必然能够使双方获益。因此,利率再高,只要不是强迫,就能够增进双方的交易,更何况,在地下钱庄广泛存在的地方,竞争的力量压制了强迫的力量和垄断提价的力量。
其次,把民间借贷的利率称为高利贷是把这里的成交利率与国家法定利率相比较。但问题是,从地下钱庄借钱的利率是真实的价格,而从国有银行借钱的法定利率则只是价格的一部分。我们知道,如果存在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情况,那么必然意味着法定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进一步来说,稀缺的国有金融信贷资源不会是按照法定利率配置的,必须依靠其他的标准来划分不同的贷款需求者并判定贷款需求竞争的胜负。例如,国有金融资源基本上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了,民营企业贷款则非常困难,这不过是把身份特征作为竞争胜负的结果而已。
民营企业贷款虽然困难,但却可以贷到款,但贷款的实际利率则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了,超出的那一部分利息确实没有成为银行和国家的收入。到哪去了,傻瓜可能都知道(是的,白痴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意识,只要这些是常识,且如此普遍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知道,高利贷不是管制的理由,而是管制的结果,以民间信贷的高利率作为管制的理由颠倒了逻辑。民间借贷的金融管制使得这种交易具有非法性质,非法性质的一个重要结果是降低了供给。供给的降低有两个途径,一是进入者减少,二是由于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也是为什么非法交易总与黑社会相联系的原因。在这种环境里滋生出来的黑社会不过是保护产权的私人供给形式而已。
供给降低的同时,交易费用却大幅上升。非法交易得不到产权保护,其合约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履行,交易费用存在的一个主要的表现就是这些地下钱庄的交易范围都非常狭窄,上文已经提到很多的钱庄的交易范围就在2公里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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