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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添加妻子名字是否视作赠予

2019年07月08日11: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析产,法院判未出资购房的女方获款15.6万元

 

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却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先生父子应支付张女士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余元;诉争房屋归钟先生父子所有。

 

2003年12月,张女士与钟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3年多的恋爱过程,双方于去年6月登记结婚。此前的2006年,钟先生父子购买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钟先生父子,钟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

 

张女士与钟先生结婚后不久,钟先生父子将婚前房产权证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张女士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1/4钟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1/2同时,张女士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今年3月,张女士与钟先生因感情破裂,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女士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

 

法庭上,张女士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钟先生父子共有,因钟先生在婚前一再许诺婚后将产权变卦为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其将房屋1/4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因对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要求主张系争房屋中的1/4份额,钟先生父子折价支付自己房屋份额款。

 

钟先生辩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自己与张女士领取结婚证时,张女士说要有个保证,要求在新买的房子里加上她名字,如愿后,又要求将我父亲名字去掉而发生争吵,因此双方就此离婚。因张女士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弥补她3万元至4万元。

 

钟先生父亲的分辩则与钟先生一致。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钟先生父子的财富,后双方申请增加张女士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并确定张女士占有1/4份额,此时当事人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张女士没有出资,应视作钟先生父子对她赠予。现张女士与钟先生已离婚,张女士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钟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张女士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4应在房屋折价款中扣除。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钟先生父子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

 

​据此,南汇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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