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案例回顾
王某因腹部不适于2014年8月22日至**人民医院(下称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肾上腺肿瘤。2014年8月30日上午8时王某在该医院接受微创手术,因医院在术中未探及肿瘤部位,即在未征询王某家属意见的情况下即行术式改变,由微创手术变为开腹探查,然而在几个小时的手术过程中仍未探及肿瘤。术后,王某因腹内出血而危及生命。王某认为医院轻率作出诊断造成误诊且在未对王某家属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术式更改,因医院的手术不当今后可能造成王某肾坏死、出现血液病等,医院的上述过错与王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在案件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会出具鉴定分析意见认为:1、本例属于对王某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王某出血性休克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分级标准(试行)》,王某的人身损害等级为四级。4、本例医疗损害医院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合理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也专章对医疗损害进行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采取的过错推定原则,据此,患者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区分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而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是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确定的损害程度;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被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而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证据主要是集中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就需要患者在出现疑似医疗事故后,第一时间对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入院证明、手术记录等全部病历进行复印、固定好病历证据。这是因为病历资料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准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作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最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的依据。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