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说,要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即使符合我国对适用缓刑的规定,那么也是不能对该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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