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民意’的产生根源

2019年07月08日14: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第一,出于“死亡情结”,人们都本能地排斥任何死亡威胁的存在,哪怕这种威胁仅仅是想象上的可能,而死刑可以直接消除由谋杀犯所带来的现实的和可能的死亡威胁,确保个人自身的生存安全和心理安全;第二,死刑是对违反社会情感的一种惩罚,因此,它和其他普通惩罚手段一样,可以起到维护集体情感、保持社会凝聚力的作用。第三,死刑打着惩罚罪犯的旗号,既可以使民众从表面上获得一种道德上的正义感,又可以使民众从本能上获得一种报复感。首先,“报复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使自己受到的伤害获得某种补偿,即恢复所谓的‘公正’报复使我们获得内心的快感,获得一种心理的平衡,即伤害我们的人终于也受到了我们的伤害。”其次,死刑相对于其他普通刑罚而言具有直接消灭肉体的特殊功能,这种刑罚方式使民众获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原始本能报复的快感,人们对打架斗殴场景以及行刑场面争相观赏的心态正是这种原始情感爆发的体现。

正因为死刑满足了这些深层心理需要,才使得众多民众想当然地用各种简单的表面理由来反对取消死刑。死刑确实满足了以上三种心理需要,但这是一种本能的、极端的和过于情绪化的满足手段。自我保存、社会情感维护以及正义报复感不一定要用消灭肉体的惩罚方式来获得,非生命刑的刑罚方式也可以有相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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