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情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涉及取保候审的立法规定大约有152条之多,涉及取保候审制度的许多方面,基本形成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该法条集中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两种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133、134条也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对于“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进行了列举。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对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取证的情况。其中,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只需要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需要符合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除此之外,证据不足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的独立情况,不一定需要符合刑罚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明确取保候审的性质,恰当界定其功能,是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和基础。取保候审是一种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功能,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主流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具有以下三种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应当借鉴保释制度改革取保候审,使取保候审成为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从而发挥权利保障的功能;替代羁押功能,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通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用,可以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防止其妨碍迅速查明案情,以及保障刑罚执行的顺利进行。
虽然立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较全面、系统,但较多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基本维持在90%上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率仅为10%左右。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羁押方式比较,羁押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巨额支出,如建看守所、配备警力、管教人员、医务人员,还要提供后勤保障等等。因此,取保候审适用率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需要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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