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0日举行的全国律协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律协副会长章成介绍深圳律协完善投诉查处机制的有关情况。
深圳市律师协会自2004年成立纪律工作专门委员会以来,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执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搭建惩戒系统化工作体系、构建惩戒工作规则体系,坚持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投诉查处工作流程,同时开展了律师诚信档案建设、执业警示录编印等工作,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为提高投诉案件查处效率,减少当事人时间成本,结合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实际,深圳律协近期出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投诉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办案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及《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过问记录办法(试行)》等规则,创新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建设,提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优化资源配置,案件简繁分流,有效提速办案
深圳律协的投诉案件数量较大,且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造成案件查处任务大幅增加,而现行程序性要求导致查处周期较长,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对此不满的情形时有发生。
根据深圳律协查处分离的规则,投诉案件必须先由调查委调查,再由惩戒委听证会和审议方可作出结果,时间跨度相对较大。而律师一旦被投诉立案,在投诉案件办结前,例如办理转所等权利将会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一些恶意投诉的案件,在事实查明之前,被投诉的律师将因此受到较长时间的影响。
为此,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立案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投诉案件简繁分流优化办案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通过科学调配、高效运用调查委、惩戒委的办案资源,通过简化程序、文书以及建立认错认罚制度等方式,使得事实简单、证据充分和争议较小的简单投诉案件得到高效提速。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遵循办案规律,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办案资源,依照办案规则快速查处事实简单、无重大争议的投诉案件,严格查处重大、疑难、复杂的投诉案件,实现简案快查、繁案精查。
二是推进投诉案件立案受理环节的案件甄别分流。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和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专门成立的快速调查、快速审议团队及时查处,对具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的投诉案件,原则上由同一调查、审议组组织查处,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结合案件事实、争议大小、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案件查处程序,并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以较小的成本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四是对繁简程度一时难以准确判断的投诉案件,立案、调查和审议人员应当及时沟通,实现分案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五是推行集中办案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尽量集中移送、调查和审议,由同一调查组、审议组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投诉案件集中办理,节省办案时间。
六是总结投诉案件快速办案经验,加强调查、审议程序的衔接配合,进一步推动投诉案件的调查、审议信息共享以及材料的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七是简化投诉案件查处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明显不构成违规的投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继续调查或审议的,可以径行认定投诉不成立。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八是探索示范查处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投诉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查处,参照其查处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九是推行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查处程序等对查处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文书应当围绕违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类型的简单案件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简化说理。
十是推进专业化查处。在充分考虑办案委员的工作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调查、审议类型化案件的专业查处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查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办案人员。
十一是引导当事人诚信投诉、理性投诉,坚决抵制恶意投诉,探索滥用投诉权利等非诚信投诉行为的应对机制。
同时,《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对可以适用简易查处程序及不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做了具体情形和程序规定。
强化执纪纪律,案件过问记录,确保处理公正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防止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受到干扰、影响,深圳律协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出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过问记录办法(试行)》。
该《记录办法》强调了办案记录和保密要求,规定办案人员对打探案情、打招呼说情等干预案件的情形必须予以拒绝,并应如实报告和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纪律约束,确保投诉案件查处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记录办法》规定,如遇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办案情形,办案人员应明确拒绝,如实填写《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并及时逐级向调查委主任、惩戒委主任、分管纪律副会长或会长提交。如遇情况紧急或严重的,可先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但仍须及时完成《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的填写。
调查委主任、惩戒委主任、分管纪律副会长或会长,在收到《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或接到办案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排除干涉、影响办案的因素。必要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调查委、惩戒委委员,听证评议团成员、纪律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案件办理的,视为严重违反投案案件查处工作纪律,将责令退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辞退或解聘等。
《记录办法》还规定了除外情况,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履行监管或指导职责向调查委、惩戒委了解办案进展,或对投诉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不属于违规过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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