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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还是强奸:新城集团董事长王振华涉嫌何种犯罪?

2019年07月09日10:0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执法者不因贫穷而轻视你,不因富贵而攀附你,执法者才变成法律,法律才变成法治。

2019年6月30日22时,上海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女儿被周某从老家带至上海,入住某酒店后被一名男子猥亵。经工作,新城集团董事长王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此案不仅涉及公众人物犯罪问题,更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还影响到广大股民的经济利益。一经媒体披露,便引起广泛的关注,人民日报的微博发出“三问”: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的前科?应当说,人民日报微博的“三问”直击案件要害。但是,一切评论都得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一、公安机关目前确认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

  根据通报,目前,警方确认王振华涉嫌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警方确认的罪名是建立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的。从媒体报道看,警方初步调查的范围涉及被害人及其母亲,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周某,以及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及鉴定意见。当然,在侦查阶段确认的罪名不是最终的,随着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可以改变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可以改变罪名。在审判阶段,法庭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改变罪名,也可以直接改变罪名。不过,公安机关一旦确认罪名,就会按照确定的罪名展开侦查,围绕确定的罪名收集证据。鉴于主流媒体的反映以及民众的呼声——王振华究竟是涉嫌强奸还是猥亵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按照2条线索开展侦查: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当然,上海警方无论是侦查能力,还是执法水平都走在全国的前列,上海警方可能已经按照2条线,甚至更多条线开展侦查。

  二、不要过早地给案件定性

  从侦查学的角度看,不要急于给案件定性,这不仅对被害人是公平的,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正的。过早地给案件定性,势必会分散侦查力量,甚至会犯先入为主的错误,有时还会酿成冤假错案。无论是云南的杜培武案件,还是河南的赵作海案件,都是公安机关过早地给案件定性,侦查工作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才形成冤假错案。

  就本案而言,侦查的重点不能仅放在获得当事人的供述上,还要勘验现场,对当事人入住的宾馆房间要细致地勘验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床单、地面、卫生间、垃圾袋中是否遗留犯罪嫌疑人的生物证据或微量物证,以印证犯罪嫌疑人有无奸淫的意图。另外,不仅要检查被害人的身体,而且要检查被害人当时穿着的衣服,目的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在被害人身体上及衣服上留有精液。

  人的行为往往具有习惯性,习惯能够节省成本,能够满足人们心理上的安全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是在宾馆中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王振华有类似的犯罪前科,那么,他多数会在宾馆中对其他儿童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只要调取王振华以往的开房记录,就能佐证其有无类似的犯罪行为。当然,王振华财大气粗,不可能自己去开房,但是,这绝对难不住上海警方,在人脸识别技术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查明王振华的开房情况,应当不是难事。猥亵或者强奸儿童不仅构成犯罪,而且还会背上道德上的骂名,特别是知名人士涉嫌此类犯罪都是力图隐秘,司机、秘书、皮条客往往是其帮凶,当然他们也是犯罪的知情者,只要公安机关对此等人员进行调查,应当有所收获。最后,技术侦查已经是警方破案的重要抓手,刑事诉讼法早已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公安机关应当收集相关当事人的手机中、微信中、宾馆监控等证据。不过,本案中技术侦查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不能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包括其身边的司机,秘书等人。只有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才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在侦查工作没有充分展开之前,就给案件定性,势必影响司法公正。

  三、推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奸淫故意的重要方法

  “口供是证据之王”,不少侦查人员有口供情节,特别是在一些犯罪中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的时候,一些侦查人员更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认为万事大吉,一些侦查人员经常忽略口供的漂移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有罪,在公诉或审判阶段完全可以推翻自己的供述,推翻的理由很简单:受到刑讯逼供。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律师往往会提出观看监控录像的申请,此时,侦查人员的回应要么是监控录像坏了,要么是监控录像不见了,这让同一条战壕的法院同志颇感为难。

  从行为上看,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表现得非常相似,都有强制的行为,都有伤害被害人的动作,二者极难区分。当侦查人员拿不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按照有利被告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被降格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从轻处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处于封闭的宾馆房间,被害人又是年仅9岁的幼童,其证言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多起因为儿童虚假作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那么,本案中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究竟是意图猥亵还是奸淫主要是其本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是商人,趋利避害是其本能,王振华很可能供述自己是意图猥亵被害人。当然。公安机关可以加大审讯力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这样又会背离法治大道。

  其实,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明知、故意的方法,不仅可以通过口供,还可以通过推定。推定是与证据证明平行的另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它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推定出另一未知事实。前者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后者如碰瓷犯罪。北京有一个碰瓷团伙,他们一年内与他人发生几百起交通事故,都是对方负全责,法官推定他们是碰瓷犯罪。江西一名女子一年内与他人结婚7次,法官推定其是诈骗,但是,犯罪嫌疑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是诈骗,反而辩解自己是在追求爱情。但是,司法人员依靠推定,准确地判明案件的性质,维护了司法正义。

  就本案侦查工作而言,公安机关应当穷尽一切可能地收集间接证据,特别要查明以往涉及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有无类似的报警记录,以便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意图猥亵还是意图奸淫。

  四、奸淫故意不仅看主观更要看客观

  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奸淫的意图,也就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当事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离不开生殖器。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与被害儿童的生殖器有接触,不管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是否进入儿童的身体,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射精,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儿童的体内射精,还是在儿童的体外射精,不管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当然,查明以上情况,离不开警方的精细调查。

  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无奸淫意图时,可以重点查证以下情况:一是,被害人的性器官是否受到伤害。从媒体报导看,被害人的阴道受到伤害,经鉴定构成了轻伤。阴道属于人身体内部的性器官,只要儿童身体内部的性器官受到伤害,原则上可以推定其被奸淫。二是,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后,给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周某1万元人民币,说明周某与王振华事先有约定,周某应当知道王振华的意图。警方应当查明被害人入住的房间是何人所开,王振华是如何知道被害人已经到达宾馆的,又是如何来到宾馆的,是否接触相关人员,王振华是否对相关人员谈及前来宾馆的目的,相关人员是否了解王振华前往宾馆的动机、目的。三是,有2名儿童跟随犯罪嫌疑人周某到上海,警方应当及时询问另一名儿童,了解被害人在事发后的情绪反映及言语,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四是,警方应当侦查被害人的阴道是如何受到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是用何种方法伤害的。五是,周某所带的另一名儿童是否也是准备送给王振华猥亵或奸淫的?对以上情况的调查,无疑有助于判明王振华涉嫌犯罪的性质。为了防止证据反复,警方还要收集被害人近期有无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以排除被害人阴道受到伤害的其他可能性。

  当真相不明的时候,正义就会缺席,就会迟到。就现有的证据而言,王振华已经涉嫌犯罪,而且在法定刑内应当对其从重惩处。只不过王振华是构成强奸重罪,还是构成猥亵轻罪,甚至伤害罪的问题,涉嫌何种罪名还存在一点疑问,需要公安机关详尽地调查。鉴于犯罪嫌疑人已将罪恶之手伸向无辜的儿童,丧失基本的人性,民众普遍期望警方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充分地收集证据,准确判明案件的性质,谨慎地适用“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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