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提问: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45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另外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最近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该房应归我所有。丈夫提出,女儿是未成年人,根本没有能力购房,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归谁
回答:
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予,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予关系成立。应当认定该赠予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各自均无权处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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