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2019年07月09日14: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5条和《诸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4条之规定,对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此类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构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二、拆除已建成使用的综合楼底层的营业用房,除出让土地外,划拨、征用土地所建造的应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其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
 

​三、1990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1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且原所有人自己营业,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可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办法按附件规定计算。四、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9月15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并按其营业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img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拆迁安置知识排行榜
拆迁安置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