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案例:老太办遗嘱公证要儿离婚才能继承房子?

2019年07月11日17: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丽律师点评

​有人说,婆媳关系是世界上最微妙的关系,相处不易。市民李大妈在儿子结婚后,对此深有感触,虽然儿子是自己的好,但是她总觉得儿媳来了之后,儿子有“娶了媳妇忘了娘”的意思,而且媳妇对自己不尊重也不够好。为此,李大妈到南京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附带条件是:儿子如要继承房子,必须和媳妇离婚。

 

李大妈找到公证员咨询,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其实李大妈还是希望能把房子留给儿子,但是又实在受不了儿媳的“气”。为了能给儿子点教训,李大妈想到办这个遗嘱公证,内容是房屋留给儿子,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如果儿子想继承父母的房屋,就必须跟儿媳妇离婚。听到李大妈的附加条件,公证员有些吃惊,因为按李大妈的要求,这个公证办不了。“大妈,遗嘱附带条件是可以的,但是附带的条件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您这个附带条件,明显干涉了您儿子和媳妇的婚姻自由,这个遗嘱是办不起来的。”公证员解释给李大妈听。李大妈听完公证员的解释,有点吃惊,但是因为附带条件与相关法律违背,这个公证办不起来也是事实。

 

于是,李大妈在公证处左思右想,但是觉得自己的财产跟媳妇有关就是心里不爽,一定要撇清自己的遗产跟媳妇的关系。公证员无奈,只能提醒大妈,您是否有别的继承人呢?听了这个提醒,李大妈眼前一亮,跟公证员协商,自己的房子可以不留给儿子,留给自己的孙子。公证员表示,立遗嘱自由,财产可以留给孙子,就询问李大妈她孙子的情况。李大妈表示,我孙子还没出生呢,我要把财产留给这个孙子,一定不能是儿子和现在这个媳妇生的。

 

公证员一听李大妈的要求,更是啼笑皆非,只能继续耐心地做李大妈的工作。在了解了李大妈的一些家庭矛盾后,公证员觉得其实双方没有原则性问题,只是生活中互相不习惯并难以包容。于是公证员劝解李大妈,既然现在孙子还没生,就是还没有继承人;如果继承人不能是儿子和现在这个媳妇生的,那不是逼着儿子出去找婚外情?

 

这样一来,在道德上让儿子受损,又是侵害了儿子和儿媳的婚姻自由权,所以这样的公证也是办不起来的。公证员劝李大妈说,其实你立下遗嘱,单纯从财产的角度,房屋是儿子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大妈也不用担心儿媳能侵占房子。如果李大妈真心希望儿子将来能过得好,就应该多包容儿媳,让儿子家庭美满幸福;如果儿子将来幸福,她和儿媳的关系也会有缓和的一天,到那时一切都不是问题了。李大妈听了公证员的劝告,同意回家好好想想,事情也暂时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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