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律师点评:
核心内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离婚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
一般情况下,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为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可以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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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江丽,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现在中 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 。曾在沈阳新闻台《天天说法》节目、沈阳晚报《律师热线栏目》及《辽宁卫视》主持法制栏目,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开始从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