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继承法运行以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等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其中,遗产分割的原则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样符合法律的时代性。我利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发挥自己的潜能对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产生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作了粗浅的见解如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等情况。和相应的制度构想,如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设立遗产清册制度,设立放弃继承明示制度,设立遗产分割限期制度。
关键词:无限责任继承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共有关系遗产清册制度
论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国内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采用有限继承的原则。
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不仅浓缩着家庭或亲属之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而且折射出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态势,并反映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我国现行继承法运作十多年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国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结构和职能及亲属模式的演变、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都无不对遗产继承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遗产分割原则,既尊重了继承制度的一般要求和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综其要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遗产的分割顺序上,实行遗嘱继邢扔诜ǘ坛性颉?nbsp;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的拉指办理,无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虽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在遗产分割的基本精神上,体现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
就遗嘱继承而言,法律除对继承丧失作了明确规定外,强调遗产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法定继承而言,法律要求继承人本着互助互谅、和睦团结的精神分割遗产,并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抚养义务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在遗产的处理上,贯彻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中的房屋、生产门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遗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日益增多,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逐渐加大,遗产分割往往既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实际利益也会夺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继承人努协调遗产的处理与生经营需要之间的关系,以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捉进生产发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公民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受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不但包括所有权、债权、等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债务那样的财产义务,即它是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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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江丽,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现在中 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 。曾在沈阳新闻台《天天说法》节目、沈阳晚报《律师热线栏目》及《辽宁卫视》主持法制栏目,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开始从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