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律师点评:
问:2003年1月5日,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5月15日,同时约定该公司于2005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毕产权证。但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我后,直到2006年7月12日才将产权证交给我。请问,我能否要求该公司承担拖延办理产权证的责任?
答: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据此,某房地产公司迟延为你办理产权证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你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你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你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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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辽宁沈阳合同律师:江丽 江丽,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现在中 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 。曾在沈阳新闻台《天天说法》节目、沈阳晚报《律师热线栏目》及《辽宁卫视》主持法制栏目,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开始从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