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红律师点评: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注意: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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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安优秀律师:丁海红
河北迁安优秀律师:丁海红 丁海红律师,于200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继而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执业,于2016年5月4日转到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丁海红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及村居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0多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