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红律师点评: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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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安优秀律师:丁海红
河北迁安优秀律师:丁海红 丁海红律师,于200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继而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执业,于2016年5月4日转到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丁海红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及村居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0多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