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啃老族”说不。
据介绍,福建省人口老龄化率达到了13.41%,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步成为老年人群主体,老年人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维护老年人权益和养老保障的有关议案、建议比较集中,现实生活中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安排,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8章72条,涉及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与1990年10月出台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此次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除了要求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经济赡养义务、健康护理义务、生活照料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精神慰藉义务,以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家庭成员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和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探望。”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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