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仪律师点评:
案例分析:
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接受李先生父母资助的2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不久前,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对该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同时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之后,李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不久前,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认为,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他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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