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律师点评:
垄断的两重性:
一方面,垄断排斥、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定条件下适当的垄断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不抵触,这种垄断的存在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往往大于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里,过度的竞争并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或者给消费者带来最大利益,同时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时代又必须以一定的合理垄断存在为保障。
如有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者联系浙江杭州资深律师:徐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