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律师点评: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后,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一些国家对某些相关市场的进入实行特许制度,而大批企业则被排斥在该市场之外,在市场内的企业,则因行政特许的原因,而取得了该市场的垄断地位。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200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在减少行政垄断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所谓经济垄断,则是企业基于非行政特许的因素,而取的垄断地位的现象。
垄断状态从褒贬角度分析,属于中性词。垄断对社会的积极方面,表现于她能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能快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对社会的消极方面,则表现在她能破坏价值规律,通过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恶意造成商品的供不应求,从而提高商品的价格,迫使消费者以垄断价格购买其商品,以达到敛取消费者合法财产的目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由于垄断状态的中性特征,如何保持垄断的积极一面,遏制垄断的消极一面,便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研究的核心问题。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反映了这样一个立法主旨,反垄断不是单纯的反垄断状态,而是反滥用垄断力量,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其要制裁的垄断行为包括四个方面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就单独企业而言,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相互竞争的企业,通过协议实施与具有滥用支配地位相似的行为;3、企业间通过兼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利用享有的行政职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此可见,通过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将使垄断的积极一面得到弘扬,而对垄断的消极一面予以遏制,从而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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