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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到三无山寨商品能否要求商家赔礼道歉?

2019年07月20日11:1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梗概:

  原告在被告1京东平台的“秒杀”商城中购买了被告2平台内xx商铺的“断痔膏”牌子痔疮膏,用于治疗痔疮病症。该痔疮膏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只有一个外用消毒品生产许可证【 “赣卫消字证字(2017)第0016号”】原告使用后病情加剧,痛苦不堪。随后,原告仔细检查这个药物,发现药盒子上是“断痔膏”,里面的药物却名叫“修痔膏”。原告意识到被山寨了,遂将2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因为最高法院《案由规定》里没有“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这个案由,原告只得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对2被告提起诉讼。以下是原告的辩论意见:

  首先,关于断痔膏的“赣卫消字证字(2017)第0016号”生产许可证问题,更正一下,这是外用药的许可证。但是痔疮是一种病,有病,就得药治!痔疮膏本身不是外用的,也不是内服的,而是栓剂,是放进痔疮病患者的直肠 内部深处、用于人体内部的治疗痔疮的药物(跟治疗妇科病的药物栓剂是一个道理)。被告号称“断痔”,能根治痔疮这种困扰人的疑难病症。还号称“无效退款”。这不是药是什么?能断根彻底治愈痔疮病的“断痔膏”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那就是假药!不接受任何反驳。

  不管本案标的物是药,还是化妆品,美肤品,保健品,情趣用品或者是食品,原告买的是“断痔膏”,而被告给原告的是混淆视听的山寨货“修痔膏”。被告说是发错了,那么这个挂羊头卖狗肉的“修痔膏”是谁生产的?有没有“赣卫消字证字(2017)第xxxx号”的生产许可证呢?

  被告说,是发错了,不是故意的。你发错了,就没有欺诈消费者吗?按照被告的逻辑,他可以大胆的肆无忌惮的在网上贩卖假药、假货、假食品。比如原告向被告2购买一箱“康师傅”方便面,被告2给原告邮寄一箱“康帅桶”方便面,原告起诉被告2,被告2说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是发错了,不是故意的,我给重新发。就了事了?请问尊敬的法官,我应该原谅被告2吗?法律和司法能原谅这个可怜的做错了事的被告2吗?原告相信,被告2真的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不小心在网上贩卖了“三无产品”的山寨货──这个可爱的“修痔膏”无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根据《产品质量》第二十七条规定,缺少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的任意一项,便可称为三无产品。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诉讼案件的“通说”,“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所有的相关案例,无一例外,三无产品就是欺诈。谁管你故意还是不故意!

  本案确实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是我国合同法创设了著名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选择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行责任法等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追究被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为啥?本案中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更谈不上约定违约责任问题。所以只能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好了,本案尽管是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没毛病,任何法官和律师都不会提反对意见。但消法是什么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吗?不是,消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商品过程中,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惩罚、如何对消费者进行民事侵权赔偿的一部法律。消法是我国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消法,是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法的下位法和特别法,它是一部侵权法,而不是合同法的下位法和特别法。消法和合同法是并列的,都是民法的下位法,没有交叉重叠。本案能适用消法,本案就能,且必须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

  那好,关于经营者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那么,原告要求2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于法有据,无懈可击。

  至于说,全国法院从来没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以“赔礼道歉”这样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判决过。那是因为以前的当事人和律师水平太次,想不到这么提出这样的合法诉讼请求。至于,法院没有这么判过,并不代表,也不能推定法院以前没有这么判就是对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以前普遍性存在和发生的事物就是真理。

  好,咱们不说法律了,被告1京东联合被告2xx商铺等数十家化妆品商铺、个人护理商铺,长期在京东商城的“秒杀商城”公开大肆搞假“秒杀”,卖假药,虚设原价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要求京东商城和xx商铺赔礼道歉,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那就是判决消费者错了,京东商城和xx商铺没有错,不用道歉,原告冤枉诬告了京东商城和xx商铺,反过来应该向京东商城和xx商铺道歉。

  本案不是侵权纠纷,是合同纠纷,原告为什么起诉合同纠纷,因为最高法院《案由规定》里的300多个案由里,没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纠纷”这个案由。最高法院效仿刑法,试图用300多个案由规定来规范浩瀚如烟海、包罗万象、大千世界、变化万千、瞬息万变、科技不断发展的民商事领域,让300多个案由来预设中国当下和未来民商事社会领域发生的所有纠纷,做中国民商经济领域纠纷的先知,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不客观的。

  还好,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由规定》,擅自创新了一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那么,最后,原告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尊敬的互联网法官,原告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受到2被告如此大的坑害和伤害(被暴了xx),原告另行起诉本案的2被告,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您不会不给原告立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吧?

如您还有关于消费维权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河北邯郸资深律师:陈志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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