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被争相传播,褒之,贬之,皆有。周永坤与朱苏力两大教授就邓学平律师辩护词的争议,更是将人们对张扣扣案件的反思从民间引向学界。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是个性化的,律师也不例外。邓学平律师可以有其个性化的辩护风格,他人也有对邓学平的辩护词表示出好恶倾向的自由。不过,无论是批评或赞扬,都应当理性、文明、平和,不得以势力压人,不得以学术权威的口吻口诛笔伐,更不能曲解圣人的本意,否则,就有失教书育人之道。
朱苏力教授在论及邓学平辩护词的一文中提到:在允许复仇的时代,社会也只允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隐含的其实就是后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事不二罚”;强调“以直报怨”,就是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强调“一人做事一人当”,因此就是要“罪责自负”,不允许殃及无辜!民间也还一直有“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说法,反对世仇。
朱苏力教授认为“以直报怨”,就是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问题是,朱苏力教授正解了“以直报怨”了吗?
“以直报怨”出自《论语》:“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从《论语》的对话中不难看出孔子不赞成以德报怨,相反,孔子主张以直报怨。在孔子看来,如果以德报怨,就无法报德,就是抹杀了恩仇之间的界限,不利于美德的发扬光大。孔子所主张的“直”是强调报怨的度,人们可以快意恩仇,可以报怨,但是,不能超过一定的度。报恩可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可以不直,不相等,但是,报仇,报怨一定要有度,不能超过他人伤害自己或伤害自己亲友的程度,否则,就是不直,不公正。孔子所说的“直”大约等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孔子强调的是等量报怨。当然,孔子强调的等量报怨是大体相当,不是绝对相等,只要不超过一定的度,就属于直的范围。
由此看来,孔子倡导的以直报怨,绝不是拒绝以怨报怨。朱苏力教授恐怕曲解了孔子的本意,当然,朱教授在其文的报怨之后加了个“情绪性地”的内容,留了个小尾巴。然而,朱教授留的小尾巴也不见得高明,因为,报怨应当是有情绪的,如果一个人能做到看淡生死,心如止水,没有任何情绪,恐怕也就不会报怨报恩了吧。所以,“以直报怨”决不能解释为“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
当然,朱苏力教授的观点不能算错,甚至还比较高尚。但是,朱苏力教授对“以直报怨”的诠释绝非孔子的本意。孔子作为大圣人,想必不会计较。不过,朱苏力教授以此传道、授业、解惑,就不应该了,因为他可能以讹传讹,误人子弟。遗憾的是,朱苏力教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而且将其对“以直报怨”的诠释收之于书①,公之于世。对此,孔圣人或许会有小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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