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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律程序

2019年07月30日18: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分析:

咨询一个问题,我的一个亲属的儿子上周因病入住W县医院,症状本来并不严重,就是肚子痛,医院经过检查,按照急性胃肠炎治疗了三天,效果并不见明显好转,再次检查又说可能是化脓性阑尾炎,此时病情突然加重,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医院却拖拖拉拉挨了三天才同意转院,上周六,病人在搭乘医院救护车转院的时候,车子才开出县城20分钟就去世了。我的亲属认为这事医院要负完全责任,情绪也非常激动,我担心这个事情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会闹起来,我隐约知道有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是说不清楚,请给我们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点评: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的属于一级,需要解决的是患者死亡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患者家属与医院意见不一致的,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需要提示你的是,你的亲属如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者可以不受理鉴定申请。最后,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的,你可获得责任方按照同意规定赔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解决问题一定要按照制度规定,且要保持冷静。

如您还有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湖北咸宁资深律师:陈迪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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