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本报讯(通讯员赖维娜记者袁玮)昔日恋人为结婚而购房,如今反目,便对簿公堂,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张先生及父亲老张所有,该房剩余的贷款由被告张先生偿还;被告张先生父子支付原告刘小姐房屋折价款15万元。
恋爱购房
刘小姐与张先生原是对恋人,2001年双方正在恋爱,为以后结婚做打算,由张先生出资支付首付款20余万元,并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临平路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刘小姐、张先生以及张先生的父亲老张3人,刘小姐的户籍随即迁入该房内。购房后由于张先生长年在外地工作,两人的感情渐渐出现了隔阂,最终在2006年分手。
分手时双方都没有提及房产如何处分,因为张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既然分手了,房子也就与刘小姐无关了,所以房屋产权证上一直保留着刘小姐的名字没有变更。
新进户口
岂料分手几年后,已与他人结婚生子的刘小姐擅自将女儿的户口迁入到临平路的房屋内。昔日恋人竟将与他人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到自己购买的房屋中,这让张先生感到实在难以接受,双方为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
刘小姐以曾与张先生共同支付首付款5000元及2001年至2004年共同还贷11万元,2004年5月至2006年9月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期间,她独自还贷7万元为由,先行将张先生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按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支付三分之一的折价款61万余元,同意房屋产权归两被告所有。
付款凭证
审理中,被告张先生认为,当初将原告列为产权人之一,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房屋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22万余元都是他支付,剩余贷款也由他独自偿还,刘小姐对房屋未有任何出资和贡献,所以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而刘小姐提供了她在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从个人账户先后取款约4万元偿还至张先生的贷款账户的银行凭证。对此张先生则称,正因为刘小姐支付了该款,故他于2006年5月通过转账支付刘小姐4万余元作为还款。
法庭判决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02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一致同意房屋产权归为两被告所有,该主张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原告称她与被告共同偿还贷款11万元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独自归还房屋贷款7万元一节,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和被告提供的银行贷款账户明细,分析存取款的时间和数额,可予认可。结合被告曾于2006年5月转账支付原告4万余元的事实,综合考虑所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所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两被告张先生父子所有,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余元,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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