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法律界提示]
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丈夫赠送给二奶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
[案情]
因生意业务需要,张某(男)每个月都要到外地待上10天左右。2007年,他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刘某(女),且包养了起来,并送上一套价值24万元的房产。
2008年,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在外包二奶后,开始调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于是,金某向丈夫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但是,刘某说什么也不肯退还房产,她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依法归她所有,张某无权要回。张某对刘某余情未了,也没有逼她退房,但金某坚决不同意。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把房子送给刘某,是处分自己权益的民事行为,而且房子已经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导致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的赠与行为有效,遂判决驳回了金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金某有权追回房屋。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
[评析]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效。张某把价值24万元的房产赠送给刘某,事前必须征得财产共有人金某的同意,但张某并没有这么做,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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