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04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刘钰(化名)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赵力(化名),并一见钟情。结婚之后,刘钰发现了赵力的恶习――酗酒后打人!
2007年,不堪忍受的刘钰决心离婚,并求助于笔者的帮助。
依据经验,离婚的最大障碍,就是财产的处理。
刘钰是做医药销售代表的,收入并不算高。当初,两人的婚房首付40万元,贷款50万元,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主贷人写了刘钰的名字,赵力只是作为共同抵押权人负责连带还款。房子现价按160万元计算,贷款本金基本上还是50万元左右,房子净值110万元。
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赵力虽然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的条件还是不能和刘钰协商一致,而刘钰还要每月按时还贷。刘钰的父母担心拖下去对女儿不利,再三和我们商议早点儿提起离婚诉讼。
接下来,取证、起诉、开庭、调解……又过了两个多月,双方都感觉到了“打官司”的磨人和精神疲惫。出于早日摆脱不幸婚姻的目的,刘钰无奈地和男方达成了房产分割的基本协议:
房产归男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0万元,分三次付清。离婚当天,男方付款15万元,年底付15万元,余款20万元,第二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女方需在离婚后15天内搬出房子,并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虽然赵力一再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会想尽一切办法按时付款。但笔者仍然担心协议将来的执行情况。在笔者的不断协调下,最后法官同意:在离婚调解书中只就双方离婚的合意进行表述;双方的房产等财产分割,由双方另订协议约定和解决。与此同时,笔者与对方律师又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由双方当庭签字。在房产分割中,明确“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后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额款项,房产归女方所有”。
不出所料,男方并未在离婚当天如约付款15万元,而是变卦说刘钰什么时候搬走,男方就什么时候付款。15天后,赵力的律师发函给我,声称由于女方未按期配合男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约在先,因此,其他离婚财产补偿款,男方会拒绝支付。
2007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15万元;
2008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20万元。
从赵力第一次逾期付款开始,刘钰和父母就很着急。其实,从我坚持在离婚协议中加上违约条款的那一刻开始,我就计划好了“对付”赵力的办法。
2009年初,我代表刘钰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按补充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房产归刘钰一人所有。赵力抗辩说,因为刘钰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先,所以才不支付后面的补偿款。既然女方违约在先,男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且,赵力已委托律师发出了通知女方拒付补偿款的函件,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钰的诉讼请求。
对于赵力一方的理由,认为是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任何一方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本案中,即使存在刘钰不配合赵力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也不应成为赵力“违约”、拒绝支付补偿款的理由。赵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而不是擅自违约拒付补偿款。
根据离婚补充协议的规定,如果赵力不及时、不完全履行支付50万元补偿款的法律后果,是房产归刘钰所有;而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如果刘钰不及时配合赵力办理过户手续,赵力就有权利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并且赵力也没有按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一分钱给刘钰。
最终,此案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赵力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判归刘钰所有。
本案中,刘钰由于不堪忍受赵力的家庭暴力,无奈提出离婚。为了早日离婚,刘钰最终接受了“不平等条约”,同意房产离婚后归赵力,自己分两年拿50万元的补偿。
但即使是这样一份让刘钰感到很不“公平”的协议,赵力也是再三“挑刺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首先是以“刘钰没有搬走”为由拒绝支付应该在离婚当天支付的15万元;又以“刘钰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刘钰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然而,刘钰的律师却一再“纵容”,没有大张旗鼓地要求赵力履约,或是诉至法院。一般说来,“一时纵敌,百日之患”。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放纵赵力违约不仅无害,而且有益。在离婚补充协议履行、赵力开始违约的初步阶段,刘钰不急于去控告追责,而是放纵赵力继续违约,麻痹赵力的警惕性,以为刘钰毫无办法。但事实上,欲擒故纵,“纵”是手段,“擒”才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本案中,刘钰“纵”不是放虎归山、养虎为患,而是有目的地网开一面,让赵力自觉“乘胜追击”,纵容他继续违约,以达到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的最严厉的惩罚责任:“房产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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