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躲车发生事故谁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驾驶者在紧急状态下避险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的责任应该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避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因车辆故障发生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遵循下列规则: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车辆有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如果是构造、设计上的问题,驾驶人员无法发现或预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或者向两方当事人请求赔偿。
应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承担的“预付”、“垫付”责任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区分开来。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只是一种预付性质的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除了执行职务外,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它所承担的只是“垫付”责任,也不是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往往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仅应承担的“预付”、“垫付”责任,而判决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是不当的,也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为前方出现了突发情况,驾驶人员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进而躲车避免造成严重损害结果,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此时对责任的认定,一般是由引起前一段险情的人来承担,而虽然因为躲车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是驾驶人员并不需要因此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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