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被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近日,深圳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乃至政法机关尚属首例。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在《民法典分则(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背景下,《意见》显现出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意见》共13条,将“打击、保护、救济”三者相结合,包括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司法救济。参照《民法典分则(草案)》,《意见》指出,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等。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我国目前没有独立规定信用权,鉴于古罗马法和当今理论界都有信用权属于人格权范畴的观点,以及当前社会失信现象突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等问题,该《意见》将信用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单列,特别强调对信用权的保护。
对人格权的保护,该《意见》提出全面保护、平等保护、罪刑法定三大原则。在人格权的保护中,惩罚和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意见》提出了“四个重点打击”和“四个重点保护”。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等违法犯罪行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垃圾信息”“骚扰电话”、为“套路贷”提供公民信息、非法监视跟踪、“裸贷”、私密场所偷装针孔摄像头、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掌握核心技术跳槽后侵害原单位利益、虚假诉讼等侵犯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被《意见》列入严惩对象。同时,《意见》旗帜鲜明地鼓励公民通过正当防卫,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重点保护的对象包括英烈、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未成年人、涉罪人员等。要重点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犯罪行为;探索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规范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工作,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等。对于涉罪人员,《意见》强调要贯彻羁押的必要性和最低限度原则,最大限度防止不应当羁押,减少不必要、不适宜羁押。
《意见》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诉讼监督和司法救济三种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如对侦查活动中侵犯身体、自由、名誉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督促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及时查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在人格权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意见》从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两方面强调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特别指出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高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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