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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