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国和中止探望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中止探望权具体有哪些法定理由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果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去咨询更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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