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中是规定的,这个怀孕的妇女是不适用于死刑的,也就是说必须要等对方把孩子生下来之后再执行死刑或者是直接改成死缓。如果是判处的死缓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对方可以进行减刑。
如您还有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海口刑事资深律师:翟海水进行咨询。
相关阅读:
死刑复核需要指定律师吗?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时候,是不会指定律师的,如果有辩护人的,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更多]
死刑核准以后能抗诉吗?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向人法院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提出抗诉的,但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表达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更多]
执行死刑前是否要通知家人?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定需要执行死刑的,在执行死刑前是会通知被执行人家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