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法律中对于逮捕的话,一般来说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实施的,而且要有充足的证据,必须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才可以的,流窜作案的需要延长时间,最高可以延长三十天左右。
如您还有刑事辩护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海口刑事资深律师:翟海水进行咨询。
相关阅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予逮捕的情形?
律师点评: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更多]
逮捕时可以拒绝签字吗?
律师点评: 逮捕时可以拒绝签字吗? 1、可以,但是对逮捕事实没有影响,签字只是告诉你,不签字一样视为送达,照抓不误。 2、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应当及时执行,逮捕时候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证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不影响法律效力,只是对本人不利……[更多]
逮捕需要立即执行吗?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并不是立即执行的,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前,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获得检察机关批准后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