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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2019年10月18日16: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借款如果经公证机关公证,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的要由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才能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一般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都会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当借款人不还钱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应该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所谓“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双方交钱的地方。

但在实践中,出借人要起诉借款人的,往往都会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这给借款人追债索偿带来了极大困难,尤其是双方离得远,跑过去起诉索偿的车马费,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实上,就借贷双方双方而言,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那么当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时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个人借款如果经公证机关公证,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的要由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才能申请执行。

如您还有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江西抚州资深律师:何震华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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