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有望纳入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2018年8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后在当年9月份随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 何香奕
2019年6月25日-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提交二审,专家透露,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有望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2018年8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后在当年9月份随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审议期间,关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及分担等问题就成为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讨论焦点。
针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此前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32名人大代表曾联合签名提交《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提出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所谓“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自201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最高法正积极推动将该司法解释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意见也较为认可。
冉克平表示,“《司法解释》极有可能写入婚姻家庭法典草案里,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的个人债务,以及如何清偿共同债务规则方面最重要的内容。”
最高法《司法解释》曾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提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台以来,由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部分人“被负债”的情况。
例如2014年,小马奔腾董事长李明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由于其生前欠下6亿债务,债权人将其妻子金某告上法庭。金某认为,丈夫李明的“对赌协议”,其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欠债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不限于日常家庭生活,李明欠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该利益也属于妻子金燕,判定巨额债务为李明、金燕夫妻的共同债务,李明去世后,债务则由妻子金某承担。
对此,冉克平力主废除第二十四条。他认为,第二十四条采取了“夫妻捆绑主义”,不利于夫妻的人格独立和自由,“现代社会女性也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第二十四条实际上对于女方是非常不利的,会出现‘妻子家中坐,债务天上来’的情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认为,共债共签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有效保护未签字配偶的合法权益,很多债务将会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对于未因借款收益的配偶不会承担责任,从而有效避免如小马奔腾案件一样的巨额债务承担”。
何永萍还提出,共债共签有利于敦促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更加注重风险防控,“以后银行贷款方面的要求将会越来越严格,同时能有效防范,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配偶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讨论共同债务的时候有两个价值判断,第一个要维护夫或妻一方的个人的独立,第二个也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债权的利益,”冉克平建议,在债务的认定上,严格一点应采取共债共签,在清偿的方面则可以缓和一些,采纳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