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小恶魔”杀人的悲剧。据记者报道,辽宁大连10岁女孩王丽(化名)在回家路上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举刀的蔡某某还不满14岁,大连警方通称: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
花季女孩被这样凶残杀害,舆论场又掀起了一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吐槽。恰在此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13年后的一次大幅度修订,将增加近一倍条款。那么能否借此机会下调饱受诟病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否让这部法律彻底摆脱“未成年人罪犯保护法”的帽子?
从立法的技术来说,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只能通过修订《刑法》,而不能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直接修订。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可做出积极应对,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提供准备和配套机制,这恰恰是立法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刀切”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所有罪行不用负刑事责任,是30多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像本案当中,行凶者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已经身高马大,力量和普通成年人相差无几,特别是其心智状况可能已经趋于成熟。
比如,死者王丽的舅舅结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称,当时蔡某某欲对其图谋不轨,后将王丽拖到住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而事发小区也有居民向记者表示,小区里流传的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骚扰女性确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纠缠和骚扰。目前来看,如果蔡某某的杀人罪行尚得不到刑事追究,那么其他“轻罪”又当如何?法律不该对“小恶魔”无能为力,被害女孩也是未成年人,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认知是非、不了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但是,如今极个别未成年人主观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杀人、性侵、抢劫的严重后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或者根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横行一方。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像去年的“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甚至还要重返学校,搞得学校人心惶惶。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应对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正当诉求,适应当下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展水平,不宜刻舟求剑。比如,可以引进“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英国法律规定是14岁以上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10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犯罪的,检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裁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淘气”,有没有“犯意”,如果认定都不属于淘气,就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还应该压实做细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就多次表示: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时长都比较模糊,这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可细化收容教养的相关执行机制,让那些还不能追究刑责发“小恶魔”也在收容教养机制体验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民法典》已经下调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之前的10周岁,降低到8周岁。民事责任年龄能够下降,那么刑事责任年龄能不能调整?法律如果出现不该有的短板,就会沦为人性黑洞。依法严肃惩处未成年人的罪行,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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