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很显然,如果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但行为人未接受处罚或行为人逃避处罚的,超过2年后仍然可以给予处罚。如果能够查证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处罚的,就应当从重处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从读者毛铭反映的情况来看,他的违法行为当时已被“电子警察”或执勤民警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都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只要违法事实(处理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争议,何时给予处罚都是可以的。
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道路监控手段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来,全国交警部门开始采用雷达测速和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摄、拍照等方式辅助执法。对摄录的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及时采取了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后又采取邮寄违法处罚告知书给违法行为人。但由于多种原因,违法行为人没有接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或者晚些时间收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或者是接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但没有及时缴纳罚款,但这都并不影响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因为“时间长了”,就不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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