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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申请

2019年11月08日16: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0)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中国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如您还有刑事辩护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广东佛山资深律师:刘献蕊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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