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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与境内追逃区别?

2019年11月12日16: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一、境外追逃:

在境外追逃过程中,主要是根据我国国内法及国际法展开国际合作,目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5种:

引 渡

引渡就是被请求国依请求国的要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实现,必须要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由于引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受政治犯、死刑、人道原因不引渡原则的影响,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

我国现在和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只有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北美洲只有墨西哥,南美洲有秘鲁、巴西。所以,中国无法与这38个国家之外的国家实现引渡。据统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去处,因我国和这3个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无法采用引渡方式进行合作。

遣 返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是指为了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由欲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国家向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以便后者根据本国有关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如对远华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加拿大就采用这种方式。

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一样,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驱逐出境

所谓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有效合作原则,国际刑警组织大力提倡各成员国相互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目的。这是为解决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在相互间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法律难题的一种合作方式。实践中,各国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平台,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的目的。

由于我国还没有广泛地和外国尤其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所以执法实践中对于外逃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或者潜逃到我国境内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的目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004年美国将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就是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的。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主张以条约为唯一根据,如果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就失去了合作的法律基础。中国基于《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我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美国司法机关本着对犯罪不采取放纵政策的态度,采用了这种变通的方式,以驱逐出境替代引渡,既达到了与中国合作的目的,也没有违背其以条约为唯一根据的引渡政策。因为以非法移民的形式驱逐出境,正是依照美国移民法的法定程序行事的,在适用对象和办案程序方面完全符合美国的法律规定。

联合执法

有关国家邀请中方参与他们的国内执法行动,参与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国家执法有着严格的地域性,任何国家警察机关的执法都只能在本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不过,打击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此,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民众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有关国家愿意达成协议联合执法。

在联合执法方面,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东盟成员国已经有了很好的合作。在湄公河流域,中老缅泰四国在湄公河流域建立了共同执法的模式。中国与安哥拉依据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安哥拉共和国内政部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合作协议》,两国警方2012年8月在安哥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缉捕在安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并押解回国。

劝返

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家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措施。

劝返是近几年来我国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引渡替代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措施,并非追逃的法律方式。不过,劝返措施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二、境内追逃: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讨的具体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四是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

五是要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

六是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办理业务仍归口部刑侦局管理。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传真下发,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七是实行"追逃奖励"制度。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对防逃意识强,"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员产生的;对抓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是实行"倒查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抓获的重大在逃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潜逃、藏匿的情况,从中发现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因侦查工作失误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对应上网而未上网丧失抓捕时机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久抓未获的;对在逃人员在辖区内长期隐藏没有及时发现的;对虚报成绩骗取奖励或荣誉的;对配合协助外地抓逃不力或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通报全国,严肃批评。(摘编自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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