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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

2019年11月15日16: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以借贷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处罚

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 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 不是合同诈骗罪的" 合同", 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当定合同诈骗罪. 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同时伴有抵押, 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 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 借条", 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 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 应当定诈骗. 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 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 应当定合同诈骗罪, 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 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 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 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编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 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 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 规定的" 经济合同" 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 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 经济合同", 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 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 但是应当注意到, 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 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 而只用了" 合同" 一词. 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 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 而是使用" 民事合同". 《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编者也认为, 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 而非合同诈骗, 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 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 变造, 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一、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二、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三、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四、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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