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首负责任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追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违法责任,成为这一新闻的最大看点,引发舆论热议。
近年来,蓬勃兴起的电商平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让网络购物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刚刚结束的“双十一”,各电商平台的火爆业绩,再次证明了人们的网购热情。而随着网购食品在网络购物中所占比例的逐年增加,也让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对于惩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国有法可依。无论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都对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征求意见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其意在于依法指导各地法院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涉网络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自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交易平台未履行法定责任,如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消费者主张平台责任和平台内食品销售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该说,征求意见稿这样的规定,从司法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平台责任,也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纵观征求意见稿全文,从首负责任制到对销售者“明知”的具体认定,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到支持公益诉讼,所有的内容表达的核心要义就是一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要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9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此次征求意见稿,正是司法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具体表现,既完善了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也进一步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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