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办法》共计18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办法》中所指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强调,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市民认为,《办法》或增加家暴类报警数量,一方面可以遏制家暴发生,另一方面家暴档案将为女性离婚时提供证据,或将让女性在财产分割时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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