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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2019年11月21日16: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一)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两者关系之定位

如同要否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样,离婚诉讼对夫妻债务究竟应处理到何程度,也一样是个有非常争议的问题。肯定观点认为: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于查清债务事实、避免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发生矛盾等方面考虑,离婚诉讼应该完全彻底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法院应该通知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其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后,在离婚判决主文中判明夫妻双方如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反对观点则认为:如果将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基于离婚诉讼是变更之诉,债务诉讼是给付之诉,将两个毫无同一性而言的诉讼标的放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且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诉讼权利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另鉴于债权人主张债权本身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如离婚诉讼在夫妻债务问题上走得太远,容易使离婚诉讼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使离婚审理偏离正常方向。笔者注意到,关于该问题最高法院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官曾经有过倾向性表述: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探讨。离婚之诉虽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因此,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离婚诉讼应当慎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讼向离婚夫妻主张。

显然,根据上述设想,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并存在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关系,而是一个相辅相乘、有机衔接的关系,在实践中也应该是可行的。当然,其中也明显包含着这样一种要求,就是:债务诉讼中审判法官既要判决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要以离婚诉讼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作为共同被告的夫妻双方的内部分担比例。笔者以为,债务诉讼中法官尽这样的义务并不为过。毕竟,该类债务诉讼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对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债务承担比例作出明确,是该类债务诉讼内含的必然要求。

(二)离婚判决如何表述夫妻共同债务之处理

人们过去通常会认为如果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仅仅明确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基于生效判决之既判力,其效力也将及于债权人,从而有损其债权的实现程度。现在,尽管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夫妻债务处理效力仅限于夫妻内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该种规定没有在离婚判决文书中有所体现,那么还不足以消除人们包括债权人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疑虑,或者也不足以消除离婚当事人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特有投机心理,为此,判决文书对夫妻债务处理的效力作相应明确应该是必要的,关键是把握好如何表述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适当界限问题。

具体操作时,首先可在判决主文中,应该在判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具体分担后,同时写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方就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判决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亦即是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离婚判决上明确地体现出来。其次,可在判决主文或是判决理由部分特别写明:“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的确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该种表述的内含之意是:如果在本离婚诉讼之后,债权人对夫妻双方提起了债务诉讼,则应以该债务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及承担方式为准。虽然这样可能使离婚判决书的表述显得繁琐一些,但这样确实是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所必须的。

如上表述,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就不会出现生效判决间既判力的冲突问题。说得具体点,其可较好地实现四个基本目标:1、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适当处理;2、不会使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之间的文书效力发生冲突,两种不同的诉讼各行其道,和谐共存;3、不再为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预留不必要的模糊空间。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涉及诸多利益和制度艰难平衡的复杂问题。其究竟应如何妥善解决,今后有待我们广大民事审判法官继续积累智慧经验,也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继续作出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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