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是指什么
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其附从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其次,受目的所限,保证债务的强度和范围不得强于或大于主合同债务,如有超过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程度。如,约定保证债务的利息高于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的,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约定主合同债务人仅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的,保证人也就只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保证人的债务也相应降低;约定主债务为附条件的,只成立附条件的保证。
再次,移转上的附从性,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变更消灭之附从性。所谓变更,非指主债务范围之变更,而是主债务性质之变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更,保证债务原则上不随之变更,除非是如减轻主债务人的责任,否则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后者指主债务体态之变更,如主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保证债务也变为损害赔偿债务之保证,例如花月梧向戏院保证名角西门吹吹于某日前往献艺,而后西门毁约,花月技穷而无代西门履行之能力,故此时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金钱债务,花月之保证债务亦随之变更。对此担保法解释13条予以了肯定。
保证合同
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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