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三人经王某提示催要也未清偿所担保的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总计15万元;三人各自支付5万元担保金额的利息3 757.24元合计11 271.73(自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止的利息)。(2)三人各自承担逾期还款5万元担保金额的违约金(按月12.054‰计算),自2006年5月30日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三人间相互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立辉文武学校的负责人曹某,以建校舍为由向王某出具报告一份,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是:曹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校舍,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为8.61‰按季结息;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王某和借款人均在合同上有签字盖章,三人也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栏内各签注有“同意担保五万元”的字样,且有签名和私章。同日,王某向曹某支付了约定的15万元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三人也均在该借据上有签字盖章。王某与曹某及三人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应严格遵守。三人在曹某未如期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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