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时,应先通过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给予自己帮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生活扶助请求的提出只能在离婚之诉中提起。该补偿的性质是一方基于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而对另一方进行的补偿。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双方之间就缺乏相互补偿的依据,因此另一方就丧失了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2、生活补偿款只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另一方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帮助,是考虑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而非抚养的义务。法律上这样的设定是为了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但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伴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扶养义务应由监护人承担。
3、不能以生活需要帮助为名义不同意离婚。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应就坚决不离婚,或者要求离婚后继续承担扶养义务等等,均属于不合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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