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当地原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充当其“保护伞”的黑老大
据江西省抚州法院网消息,11月27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宜黄陈辉民、陈辉发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辉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辉发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才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庭审现场 图/抚州法院网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以来,陈辉民因违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2003年2月,陈辉民劳教期满后,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2004年10月,陈辉民因其团伙成员与当地民工发生矛盾,纠集多人持铳、刀砍杀民工并致5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陈辉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陈辉民是组织者、领导者,陈辉发、王才进是领导者,谭波强等7人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97起、违法活动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7人轻伤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江西省抚州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辉民、陈辉发涉黑系列案共审理104人,除此主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外,其余92名被告人于当日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宣判,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事儿”注意到,陈辉民曾因“当街持枪杀人仅判三年半”引发关注。
陈辉民。图/抚州市政府新闻办
事发时间是2005年7月7日晚上10点左右,在北关路老林业车队附近的路边,陈辉民与其生意伙伴胥诗荣发生争吵。胥诗荣搭乘别人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时,陈辉民从裤子右边的口袋掏出枪,朝他的后背开了一枪致其死亡。
不久,陈辉民逃往福建,警方成立了“7·7枪案”专案组,却未能抓到陈辉民。据胥诗荣的家人说:“他们要不就说没有线索,要不就问我们有没有线索,我们又不是侦查人员,怎么找线索?”
2009年9月,陈辉民来到宜黄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前,陈辉民托人找到时任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刑侦大队长的孔文艺,送给其6万元和4条软中华烟,说陈辉民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不一致,还有两个证人来作证,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记,不要为难他们。此后,孔文艺将上述虚假供述和伪证材料,全部移送至检察院。
2010年1月5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宜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期间,陈辉发又找到多人为其作伪证,并送给时任宜黄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管常庆2万元。
2010年5月12日,宜黄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辉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加上此前陈辉民犯下的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砍杀民工),法院决定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9月,服刑两年四个月后,陈辉民便出狱。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入宜黄县,陈氏兄弟的案件成为全国扫黑办、公安部挂牌重点督办的“双督”案件。2018年7月14日凌晨,专案组异地调集300余名警力,将陈辉民、陈辉发及多名骨干人员抓获。据抚州警方消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警方缴获的各类枪支。图/抚州市政府新闻办
陈氏兄弟被抓后,当地公检法系统多名官员落马。
2018年8月6日,宜黄县检察院原检察长、人大常委会正处退休干部陶英华,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孔文艺、凤岗镇派出所所长杨怀勇、宜黄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管常庆被查。
2018年9月14日,江西省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处级干部、宜黄县人民法院原院长杨新,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副处级退休干部、宜黄县公安局原局长邹奇良,宜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书华被查。
此后不久,宜黄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军被查。
也就是说,时任宜黄县公检法“一把手”全部是其“保护伞”。
邹奇良生于1957年5月,曾于2005年至2010年担任宜黄县公安局局长,后调至金溪县任职,2017年退休。
2018年9月,邹奇良被查,同年12月被开除党籍、取消其退休待遇。经查,邹奇良违反组织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指定宜黄县公安局指挥大楼工程承建商;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侦查陈某案件时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决定将存在重大矛盾证据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致其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杨新生于1960年9月,曾于2006年至2011年任宜黄县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9月被查,同年12月被“双开”。
经查,杨新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规领取工伤伤残赔偿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宜黄县法院审理陈某案件重罪轻判导致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陶英华生于1958年6月,曾于2006年至2011年任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8年6月退休,同年8月被查,12月被开除党籍、取消其退休待遇。
经查,陶英华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宜黄县检察院办理陈某案件时重罪轻诉导致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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