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婚后彩礼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
案情叙述: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了。可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丁某觉得王某不如恋爱期间疼爱自己了,王某也觉得丁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不如从前那么善解人意了。为此,丁某与王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连同双方的家人也跟着遭殃。不久,丁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此时,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的,与其这样两个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因此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丁某部分返还自恋爱至同居生活期间给付丁某的首饰、钱物共计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双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侯某证实,王某确实给付丁某彩礼3万余元。同时,王某还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月收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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