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从2011年5月开始,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李某在湖南省桃源县某镇非法行医。2011年12月30日,李某为肖某治疗风湿病,肖某在服用了李某自制的6粒胶囊后,出现发抖等症状,并于当晚23时死亡。经鉴定,肖某系士的宁与马钱子碱中毒所引起的死亡。而李某的胶囊中也含有士的宁、马钱子碱成分。12月31日,李某被依法逮捕。
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还具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肖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在没有了解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就要求其治疗疾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失的85%即人民币126735元,其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
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26735元,除已付的20000元外,还应给付人民币10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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